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
被告:***,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男,45岁,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苏春光,男,38岁,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黑龙江嘉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科技创新产业园7栋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郭丹阳。
被告: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迎丰村。
法定代表人:周伟。
原告***与被告***、***、苏春光、黑龙江嘉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收到所欠工资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佳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