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73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华,吉林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禹泽食品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迎丰村二屯。
法定代表人:周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鑫垚,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黑龙江嘉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7栋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郭丹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禹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泽公司)、第三人黑龙江嘉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誉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伙施工建设工程分割款21万元(暂定),具体数额经评估鉴定后确定;2.判决被告美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给付责任;3.第三人在已收到的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4.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挂靠在黑龙江嘉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建了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美泽公司)发包的公主岭市黑林子镇“屠宰加工100万头优质生猪项目工程”,主要建设厂区的屠宰场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合同价格2200万元。初期,***与案外人乔某合伙进行了办公楼、宿舍楼框架(但三、四层模板未拆除)的施工,及厂房框架和厂房部分外墙砌筑的施工。后因无力垫资,乔某退伙。2019年初,***找原告注资继续施工,双方口头约定:除原告垫资优先返还外,双方合伙施工工程的利润双方平均分配。除了原告垫付的160万元外,***未有任何出资,由于资金不足,原告和***不得不将部分工程外包。2019年末,原、被告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及装修、装饰,美泽公司验收合格后当即投入使用,因有施工增项、装修、装饰,美泽公司最后核算工程价款为2280万元。美泽公司分多次向嘉誉公司和***给付工程款,现美泽公司尚欠324.69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催要应分割的合伙施工的工程款(含返还垫资160万元),被告及第三人相互推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既要求分割其与***合伙施工的建设工程款,又要求禹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给付责任,还要求第三人嘉誉公司在已收到的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给付责任,本案中包含合伙合同关系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处理。***系中途参与涉诉工程,其与禹泽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主张和***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内容,且未与***进行结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施工的具体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视为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燕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