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嘉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
法定代表人:郭丹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恩权,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迎丰村。
法定代表人:周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嘉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恩权、吉林省美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宫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