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中锦建设有限公司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丽水中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2284号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国际企业大道5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丽水中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3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中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