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北环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2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北环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20000元,收取执行费1481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字第21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江
审 判 员 曹 阳
审 判 员 冯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理审判员 段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