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27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衍庆纸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金额12609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2609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管、工商、证券和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关富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