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连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芙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初4374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连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53521740R),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72236497A),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汤文杰,执行董事。
威海连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芙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6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