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连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初4374号
原告:威海连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汤文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连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芙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4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