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环翠区***曲家和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滨海大道黄石圈懂不滨海新城建设指挥部3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92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60358.47元及利息等,执行费53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通过线上、线下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本案在诉讼期间保全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宇宙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执行的条件;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360358.47元及利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