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财保74号
申请人: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蓝创大厦4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南海新区××小区××号楼××**××室××室不动产,保全价值52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芙锦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南海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威海市南海新区××小区××号楼××**××室××室不动产,保全价值5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