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81民初6039号
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滕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