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24民初1796号
原告:河南省泓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乡市开发区27号街坊丽水华庭15号楼1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久印铭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路源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17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车市巷39号工行大厦1803号。
被告:***,男,194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车市巷39号工行大厦1803号。
原告河南省泓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路源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泓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泓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泓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泓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