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24执保257号
申请人:若羌县伟利达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若羌县吾塔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申请人若羌县伟利达蔬菜有限公司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39,568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39,568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