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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里、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7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齐经开区(头屯河区)泽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经四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友,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齐市黄河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提·***,该发展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皓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申请缓交获批准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