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032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海源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饶路南南***西00077号一幢等6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爱,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华海源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1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海源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华海源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华海源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海源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5.06元,减半收取计6,917.53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