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交通运输厅xiaoqu北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民终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36,078.44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3年3月5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理财性质的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
3、本院2023年3月14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新疆升业恒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因该公司股权现有价值难以确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意见,其表示无法承担股权处置程序中的相关费用,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该股权手续,故本院暂不予处置。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36,078.4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红杉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 丽 娜
审判员 ***审判员***·**买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