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79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9CA4R),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胶囊原辅料市场1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