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新昌县儒岙镇胶囊原辅料市场1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