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259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9CA4R),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南乡文化中心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