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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重岗街道北环路锦绣华庭秀水苑H幢107、108、207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城南乡文化中心22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3)浙0624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