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399号
原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9CA4R),地址新昌县儒岙镇胶囊原辅料市场1幢3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汀,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沃洲镇梅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新昌县沃洲镇梅林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岳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圣洁,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沃洲镇梅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新昌县沃洲镇梅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10000元,后原告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昌隆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