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3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0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熊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2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孙平审判员*程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