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92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朱旺,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本院在执行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朱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朱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且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保险、房产等其它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并通过多次走访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朱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确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921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