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1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淼,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熊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金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长沙金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