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3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跃,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