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45号
原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振兴路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06794737。
法定代表人:魏文波,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滕州市。
第三人:山东普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路伦达五金市场D23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TM3787A。
法定代表人:黄长明。
原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普斯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申请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敬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