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维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231号
原告:枣庄维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坤,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波,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安亮,执行董事。
原告枣庄维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枣庄维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维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维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枣庄维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