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财保72号
申请人沂水金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沂水县。
被申请人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临沂绿结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沂水县。
申请人沂水金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64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64000元。
案件申请费6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