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格林美城市矿产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初846号 原告:武汉格林美城市矿产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5-3。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机械电子产业园腾飞路与丰泰路交汇处东北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格林美城市矿产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格林美城市矿产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格林美城市矿产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格林美城市矿产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格林美城市矿产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