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3802号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铭海中心**楼-5、6-61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水发鲁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庄里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丁林厂。
被告:青岛德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机械电子产业园腾飞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男,1973年6月4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发鲁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德鑫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46元,由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