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8123号
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陶山镇横塘村碧山北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L4C0A6K。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2554712506。
法定代表人:李正印。
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6元,减半收取计5903元,由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