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瑞安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8123号 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陶山镇横塘村碧山北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L4C0A6K。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2554712506。 法定代表人:李正印。 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6元,减半收取计5903元,由原告瑞安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