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2120号

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2554712506),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9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2754元,由原告浙**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木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