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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983号
原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2554712506),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5FUXP),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盛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撤回起诉,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安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