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内2526执414号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西乌珠穆沁旗鼎昇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526民初1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鼎昇建材商店于2024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4月25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乌珠穆沁旗鼎昇建材商店材料款71387.3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账户账号:×××64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