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9133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院**楼**801。
法定代表人:丁丞国,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中国电建公司支付工资、奖金差额、超期驻外补贴、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交通补贴、伙食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19]第17927号裁决书。中国电建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25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中国电建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0)京0108民初2538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08民初253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孟雅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