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538号



原告(被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23号楼8层801。

法定代表人:丁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忠,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英、刘艳,被告(原告)电建集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电建集团公司支付:1、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工资170 567.81元; 2、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23日延迟休假补贴1200美元,以申请仲裁当天的汇率7.02折算人民币8424元;3、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31日平日延时加班费371
500.76元;4、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90 688.08元;5、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 011.88元;6、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绩效工资17 766.70元。事实和理由:我曾系电建集团公司员工,长期驻外工作,存在加班情况,电建集团公司未支付我加班费,且拖欠我工资、绩效工资及驻外补贴等,我被迫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电建集团公司应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我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不同意其他裁决结果。

电建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双方在2019年2月14日已解除劳动关系,系***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3月至8月并未提供劳动;***的延迟休假补贴已经支付完毕;我公司未安排***加班,不同意支付其加班费。

电建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84068.09元。事实与理由:***在发放绩效年奖之日前即已离职,根据我公司规定,其不再享受绩效年奖。

***对电建集团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电建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5年11月6日***入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20日因公司结构调整,***的劳动合同换签至电建集团公司,工龄连续计算。2016年11月30日***开始长期驻外工作,驻外期间享有驻外补贴,以美金形式发放,2018年6月23日***回国,最后正常工作至2019年2月16日。电建集团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19年2月底,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至2019年2月。

***主张其在2019年2月16日之后未正常出勤的原因系因与电建集团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需维权取证,故前往其曾外驻的巴拿马搜集证据;其在巴拿马工作期间,因当地不允许白天施工,只能在晚上施工,故其存在平日延时加班每天7小时,共计1674小时,休息日加班共计16天,电建集团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按照公司规定首次驻外的员工驻外工作满330天,可以回国休息30天,故其应从2017年10月23日开始休假,但其并未及时回国休假,而是实际驻外571天才回国,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从延迟休假次月开始计算,每延迟15天给100美金延迟休假补贴,但公司实际执行的是从延迟休假当天开始起算,每延迟15天享有100美金补贴,电建集团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延迟休假的补贴,庭审中其主张此项金额依据法院作出判决之日的汇率核算;按照公司规定,公司按照上上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额在每月预先支付上述总额4%的绩效工资,剩余部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在次年的6月支付,2018年度公司每月向其发放了4%的绩效工资,已实际支付48%,总额为税前100 480元,故还剩余52%未支付,剩余部分即为其2018年度的绩效工资差额;2019年8月1日***以拖欠劳动报酬等为由向电建集团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在庭审中表示放弃本案第六项诉讼请求。***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中载明:“因贵单位对本人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1)公司未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公司违反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变相强迫本人加班,未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且未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3)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人通知贵单位于2019年8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2月解除。

二、驻外津贴明细表,其中2018年7月的明细表显示***有延迟休假补贴400元。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按照公司规定首次驻外执行的工作模式是驻外工作满330天,可以回国休息30天,***应从2017年10月23日开始休假,但其未按时间回国休假并实际驻外571天,根据公司规定从延迟休假次月即11月起算,每延迟休假15天享有100美金补贴,上限是60天,若超过60天则需要审批至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但***未完成审批,故公司仅向其支付了60天延迟休假的补贴400美金。

三、电建集团公司长期驻外人员待遇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长期驻外员工首次驻外时间满330天后可享受第一次长期驻外探亲假30天。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鼓励长期外驻人员按期休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延迟休假的,须提前15天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域总部总经理批准后,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延迟休假。长期驻外员工已备案延迟休假人员从应休长期驻外探亲假的次月起,延迟每满15天可:(一)核算1天长期驻外探亲假期:(二)享受100美元延迟休假补贴。因工作原因延迟休探亲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含);延迟休探亲假超过60天的,经区域总部总经理审核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四、电子邮件,系张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等人发送,内容为:“根据公司驻外人员待遇管理办法和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延迟休假超过60天需要公司宋总审批后才可以发放相关补充津贴。接人资部通知,三位的延迟休假需要补签字后,人资部再发放……”。电建集团公司主张张某是公司美洲区域的行政,但需与其本人核实是否发送过此封邮件。

五、微信记录及审批表,微信记录系***与高某的对话,显示2018年7月20日高某将审批表图片发送给***,***说:“看来是公司内部沟通的问题啊,我收到张某的邮件,要求我们去宋总那里签字,但宋总似乎不知道这个事”。高某答复:“我已经给张某了,她跟人资沟通”。审批表显示***就延迟休假情况向公司提出审批,下方代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及区域总部工委书记意见处有相关人员签字,表格下方有手写批注,***主张最后签字人为电建集团公司宋某,并备注“员工休假为什么要我签”。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主张经与宋总核实,审批下方的手写字迹是宋总写的,但是其并未明确同意批准。

六、***、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秦某及人力资源部田某的录音,录音内容如下。秦:“他说他有一部分延迟休假,补贴没给人家”。田:“那是2018年的事儿,因为按咱们规定延迟休假超过60天的,按制度规定要提前请总经理来批准才行”。秦:“那没关系,美洲有没有批嘛”。田:“没有提前批,他们是休了假以后才把这些交过来的,而且当时也没有批”。王:“第一点,我不是休了假之后批的,第二点,这个事儿,之前有没有制度,我不知道”。秦:“之前的制度写的很清楚,主要的领导批,刚才我也给你看过”。王:“你说没有领导签字,之前的我已经发你邮箱了,你到邮箱找找我发过的邮件,你看一下,我发的东西都带附件的”。秦:“你签到宋总了吗”。王:“签到宋总了,但是签到宋总这个事儿是临时告诉我这个事儿得找宋总。是张某给我发的邮件,告诉我说你这个东西还是得找宋总签……我又来公司一趟,拿着单子,去找宋总签的字拿回来了”。秦:“这个事情分两个层面,田某的管理来说,他见到宋总的签字,就自然会给你付……不管是提前15天有没有做到,还是推后了,只要领导字签出来,我们都认,谁没有个特殊情况啊,对不对”。王:“他要是找不到我给你找”。秦:“这个我认为没有分歧,你只要找的到,能证明那一段你晚休了几个月的假,该给你的都给你,这个没有争议”。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法院若认为此项有差额,则以法院作出判决之日的汇率核算。

七、电建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其中第六章绩效年奖的计算规定,员工个人绩效年奖金额为各区域总部内各岗级员工的绩效年奖金额乘以驻外系数及员工个人绩效年奖调整系数。区域总部内各岗级员工绩效年奖金额为本区域总部内设部门正职负责人岗位绩效年奖最终标准金额乘以绩效年奖岗级分配系数。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绩效年奖每月预发金额为上上年度各岗级员工绩效年奖标准值的4%,由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依据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区域总部考核结果及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计算绩效年奖金额,扣除已预发的部分后,全部由所在区域总部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二十九条规定,绩效年奖在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业绩考核办公室提交的绩效年奖分配方案后的1个月内兑现完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公司发放绩效年奖之前离职或被解聘的人员,除在电建系统内调动或者调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人员可按实际在岗时间参与绩效年奖分配外,其余离职或被解聘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再享受绩效年奖。***主张公司规定离职人员不享受绩效奖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系无效条款。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未参加2018年度考核,且其在2019年2月17日起就未在岗工作,无法对其进行考核,故不享受2018年二次分配的奖金;二次分配的奖金是由员工所在的部门自行分配,公司人力根据部门的二次分配结果来支付,没有具体的计算方式。

八、电建集团公司美洲[2019]11号文,关于开展2018年度美洲区域总部员工绩效考核定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印发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其中考核方案载明对员工考核包括:公司分管领导评分、部门领导对员工考评、员工互评、国别负责人/国内综合部领导对员工考评。考核评价结果统计载明:各项考核评价结果安排在北京时间2月22日上午9点30分统一开票和验票,由第三方进行统计、由区域部监督。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九、***与宋某的微信记录,显示2019年2月22日***说:“宋某,刚看到邮件,打分那个我还需要参与么?我需要给其他同事打分么”。宋某回复:“需要的”。***说:“那我现在打吧(随后将打分截图发给宋某),已打完”。宋某回复:“好的”。电建集团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确实对其他员工进行了评价,但因其在16之后就在岗工作了,领导并没有对其进行评价,也未参与后面的考核流程。

十、书面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施工现场照片,***主张证人均系其在巴拿马工作期间与其一同工作过的人员,均可证明其在夜间参与施工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亦可反映其在夜间工作的情况。电建集团公司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在驻外工作期间,公司对其并无考勤管理,仅是统计其在海外的天数,亦不安排其工作和休息时间,均由其自行决定,不认可其存在加班。

十一、证人周某证言,证人周某出庭陈述: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其与***在巴拿马工地工作,***负责现场管理,其是施工工人,工地工作时间为晚上6点至凌晨2点,因为白天不让工作,所以只能晚上工作。电建集团公司不认可证人陈述。

电建集团公司主张***于2019年2月14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工作至2019年2月16日,此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规定绩效工资是按照上上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额在每月预先支付上述总额的4%,剩余部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在次年的6月支付。2018年度每月向***发放了4%的绩效,共发放了48%,总额为税前100 480元,剩余部分绩效工资根据当年的考核结果核算的年度奖金总额减去当年度已经预发的48%部分,并不是按照剩余的52%固定比例支付。绩效工资的年度考核需要员工互评、公司分管领导及部门领导考评,因***在2019年2月14日离职,未完成公司分管领导及部门领导考评,故公司给***的评定的2018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为100480元,不存在差额。电建集团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辞职报告复印件,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因此特此申请,请公司批准并完成后续手续”。申请人处有***签字,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下方有美洲区域总经理侯某签字,并标注“同意”,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二、***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于2019年2月13日说“离职申请经区域部总经理签字后,送至人资部,他们提供纸质流转单,不提供电子版”。***回复:“好的,在等体检报告,谢谢”。同日,***说:“张某,你好,刚到办公室,辞职报告已起草完毕,可能还需要用领导手签章”。张某回答:“我盖完告知您”。***问:“你那有无发票报销申请单么?还有一笔费用需要处理,已经和雷鑫沟通好了,国外的”。张某回复:“确定是公司发的规定?我这只有怎么报销的规定”。***说:“是一份文件,后面的有附件,里面就有无发票报销单的格式,也是在巴拿马的时候发给我的,但电脑都重装了”。张某回复:“有可能代表处和国内的要求不一样,国内有发票才能报销”。***说:“哦,那好”。2019年2月14日张某说:“侯总审批完了,可以拿这个去人资部了,史某会告诉你都办什么”。***回复:“哦,等我抽空去拿吧”。电建集团公司主张史某系公司人资部职员,负责办理员工入职离职手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辞职报告只是草拟并没有提交,微信中提到的侯总审批完了,系报销单审批完毕,史某是公司人资部员工,报销不需要通过人资部,而是通过直属主管和财务。

三、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续相关手续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内容为:“***……公司与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2月13日,公司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得知你“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2019年2月14日侯某代表公司同意你的《辞职报告》。自2019年2月14日,公司批准你的辞职。2019年8月1日,你给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于你认为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你没有出示证据,同时也没有相应证明。公司不认可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你提出的“2019年8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声明,公司同意你的辞职。公司已经与你解除了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手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四、离职人员2018年绩效年奖分配方案表,显示***计算总额和已预发金额均为100 480元。表格下方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时间为2019年6月6日。***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尚有52%部分未支付。

***以要求电建集团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超期驻外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奖金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79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电建集团公司支付***2018年绩效奖金84 068.09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电建集团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关于***的离职时间。根据电建集团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于2019年2月13日告知电建集团公司行政张某其已经辞职报告起草完毕,需要领导手签章,2019年2月14日张某答复***侯总审批完毕,可联系人资部史某办理后续事宜。***虽主张审批完毕是指报销事宜,并非辞职报告,但***与电建集团公司均认可史某系人力资源部职员,并不负责财务报销事宜,结合电建集团公司向***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至2019年2月,本院对电建集团公司所持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4日解除之主张予以采信。现***未举证证明其系以电建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提出辞职,本院对其要求电建集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请求不予支持。进而,***要求电建集团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工资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迟休假补贴,根据电建集团公司制度规定,长期驻外员工已备案延迟休假人员从应休长期驻外探亲假的次月起,延迟每满15天可享受100美元延迟休假补贴。延迟休探亲假超过60天的,经区域总部总经理审核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应从2017年10月23日开始休假,但实际于2018年6月23日回国,且根据***提交的审批表及对话录音,本院对***所持其延迟休假已经过电建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之主张予以采信。据电建集团公司制度核算,在扣除电建集团公司已付的延迟休假补贴外,电建集团公司还应向***支付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23日延迟休假补贴差额7183元。

关于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其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主张其在巴拿马工作期间,因需要在晚上施工,故存在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建集团公司安排其进行了加班、且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本院对其要求电建集团公司支付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绩效工资,***与电建集团公司均认可绩效工资是按照上上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额在每月预先支付上述总额的4%,剩余部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在次年的6月支付。***在2018年度每月发放了4%的绩效工资部分,总额为税前100 480元。根据电建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年奖由每月预发4%部分金额及年底考核后的二次分配部分构成,在公司发放绩效年奖之前离职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再享受绩效年奖。***2018年度均正常在岗工作,电建集团公司具备对其2018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的条件,***应享有绩效年奖,电建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离职人员不发放绩效年奖确有不当,***亦对此条款提出异议,电建集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本院对此项规定的效力不予采纳。现电建集团公司主张***未完成考核全部流程,评定其2018年度绩效年奖总额为税前100 480元,主张不存在绩效年奖差额,未就***的具体考评客观情况及奖金核算方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电建集团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84 068.0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在庭审中表示放弃要求电建集团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绩效工资,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6月23日延迟休假补贴差额7183元;

二、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84 068.0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雅慧



二〇二〇年 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