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土耳其交通、海事与通信部高速公路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民初654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23号楼8层801。
法定代表人:丁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l0层。
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KarayollariGenelMüdürlü??ü(土耳其交通、海事与通信部高速公路管理局)GenelMüdürlü??ü,??n??nüBulvar??NO:1406100Yücetepe/Ankara)。
代表人:AbdulkadirURALO??LU,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KarayollariGenelMüdürlü??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晶
审 判 员  冀 东
审 判 员  崔智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郝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