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82民初1196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锦宝,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787463982。
法定代表人:汪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明光市顺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