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352号
申请人:泰安市卓越装具激光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董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慧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职务:董事长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卓越装具激光加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元整。
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裴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