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83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慧通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67013563。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8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万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和解,被申请人已支付所欠设备款,现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郝桂红
书记员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