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019号
原告: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慧通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67013563。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10元,减半收取计12005元,由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郝桂红
书记员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