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01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慧通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67013563。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