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8492号

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007号(2#厂房)第二层至第五层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旭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祯栋,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男,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号2层201单元L室。

法定代表人:郭谨一。

第三人: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E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百因。

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