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805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鑫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福伊特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