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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58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9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