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58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9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