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初4471号
原告:临沂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琅琊王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守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飞,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高升路交汇南500米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理。
被告: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工业园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号楼1-301。
负责人:徐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霖,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
法定代表人:庞玉坤,总经理。
原告临沂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公司)与被告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第三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邢云飞、被告顺泰公司、蓝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霖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市政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顺泰公司、蓝泰公司赔偿易华公司车辆损失18388元;2.请求依法判令顺泰公司、蓝泰公司赔偿易华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25084元;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顺泰公司、蓝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7日20时28分许,顺泰公司组织泵车(车牌号为鲁Q6××**)在第三人市政公司沂河路快速化改造二标段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时,该车辆甭管爆裂,混凝土从桥面飞溅散落至原告车辆存放处,致使易华公司多辆车辆毁损。经了解,鲁Q6××**车辆登记在蓝泰公司名下,蓝泰公司系顺泰公司股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易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泰公司辩称,该事故与顺泰公司拟无关,顺泰公司与蓝泰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对易华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蓝泰公司辩称,1.易华公司的直接损失过高,应以实际维修价格为准,涉案车辆并非新车,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且车牌号为鲁Q7××**、鲁Q2××**登记车主并非易华公司,易华公司无权就该车辆主张损失;2.蓝泰公司的泵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特种车辆损失险,特种车辆非一般车辆,作业状态为常态、行驶状态为非常态,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对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涉案泵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200万元属实,本案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需要核实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操作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同时对各方过错进行划分。本案事故发生在封闭的施工现场,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承担范围,易华公司应对主张的车损提供维修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车辆贬值损失不应支持,同时属于商业险免赔项目,诉讼费、评估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市政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7日,市政公司临沂市沂河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部在琅琊王路以东沂河路高架桥北侧护栏进行浇筑施工过程中,登记为蓝泰公司所有的车牌号鲁Q6××**泵车于15:38到场,19:30转移至220-221左幅护栏(对应场外为东风日产、沃尔沃4S店)支车后准备浇筑,使用商砼浇筑过程中于20:28甭管爆裂,导致混凝土飞溅,从桥面散落,导致桥下易华公司场地内存放车辆受损。
庭前,易华公司提供由临沂易通汽贸有限公司委托临沂中嘉家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嘉评字[2022]0426-1、2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对沃尔沃S90等46商品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149744元,车辆贬值损失金额219839元并附相关评估车辆照片。顺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易华公司自行委托鉴定,鉴定价格过高,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临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临正评字[2022]第019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案涉鲁Q7××**、鲁Q2××**、鲁Q5××**、鲁Q5××**、鲁QA××**、鲁QW××**六辆车损失价格11968元、贬损价值19000元。经庭审中各方质证及问询评估公司意见,各方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反证,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予以采纳。案涉受损车辆鲁Q7××**、鲁Q2××**系进场维修/保养车辆,事故发生后,相应车主田慧、韩逢如将索赔权利转让给易华公司,其他四辆车鲁Q5××**、鲁Q5××**、鲁QA××**、鲁QW××**易华公司4S店试乘试驾车辆。
另查明,蓝泰公司就案涉鲁Q6××**号泵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投保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0万元,保险期间2021年5月24日15:00时起至2022年5月24日24:00时止。泵车驾驶员韩重国准驾车型B2,具备混凝土泵车操作中级施工操作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市政公司的事故说明、车辆受损照片、车损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现场查勘,案涉泵车在商砼浇筑过程中因甭管爆裂,导致混凝土飞溅散落桥下,致使易华公司场地内存放车辆受损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从事故发生过错及因果关系上看,案涉泵车施工作业的地点位于东风日产、沃尔沃4S店的桥上左幅护栏,事故原因系因泵车泵管爆裂所致,泵车管理人或操作员对泵车车况、施工安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易华公司在营业场地内存放案涉车辆并无明显过错,蓝泰公司作为案涉泵车管领人应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案涉泵车作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承保的特种车辆,在道路施工作业状态下发生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关于易华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已经本院委托评估认定价值11968元,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客观公开、鉴定结论公允,蓝泰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提出充分反证,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易华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spanstyle="color:red;"name="span_Sen">赔偿案件</sp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范围,且案涉受损车辆为易华公司试乘试驾车或返厂维保车辆,且车辆受损并非结构性损害,维修成本并不高,维修后不影响正常使用,故对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易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9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临沂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