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616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疑难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