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6279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五艾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维航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市府广场南天徽大厦C座七层C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维航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