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4647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五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7935840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维航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市府广场南天徽大厦C座七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QTX7A(1-1)
负责人:***。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维航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维航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维航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大寅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