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1973号之一
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264J,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隆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43290U,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隆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